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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注册收费下调范围再扩大,已达9地!
时间:2018-11-16 11:33发布者:互联网浏览量:1286

之前发布的各省市国产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收费下调的文章,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为什么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下调注册收费呢?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截至目前,调整注册收费标准的地区已达9个,以下是小编的详细报道:

2018年0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MJPRC-20180625-1),拟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也就是说申请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很有可能不再向地方药监部门,而是直接向国务院药监部门申请。在这种背景下,各地还是纷纷降低注册费用,大家认为是什么原因导致多地纷纷下调注册费用呢?欢迎在留言中说出你的看法。



24省/市/自治区收费标准

已公布二类收费标准的24个省/市/自治区,自2017年3月至今,陆续有9个地区对注册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北京和内蒙古免收延续注册费用,其余7地区均下调了各项收费标准,下调幅度从5%至50%不等。北京虽然免收延续注册费用,但其首次注册费用依然处于领跑地位,与最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相比,差值约6.2万元,几乎等于一个上海。详情请见下图:




9省市注册收费调整对比


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免收延续注册费,以下是详细数据: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内财非税〔2017〕472号),规定自4月17日,免收延续注册费,以下是详细数据:




吉林省

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吉林省注册收费下调5%,以下是详细数据:




黑龙江省

黑龙江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3号),规定自2017年8月1日,黑龙江省国产二类医疗器械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20%,以下是详细数据:




四川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84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按50%征收注册费。以下是详细数据:




陕西省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核定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费函〔2018〕102号),规定自2018年7月21日,国产二类医疗器械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分别降低10%,以下是详细数据: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于2018年8月1日,浙江省注册费用下调30%,以下是详细数据:




福建省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降低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8〕187号),规定于2018年9月20日起,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30%,以下是详细数据:




上海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79号),对国产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收费做了调整。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30%,此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执行,以下是详细数据:





注册收费演变史

开天辟地——鉴定费!


1992年10月1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规定:


申请鉴定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向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查办公室交纳鉴定费,每个产品3,000元;


申请鉴定第二类、第三类 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向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查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交纳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步入正轨——“鉴定费”更名为“注册费”


2000年10月3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中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的名称变更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暂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34号)中有关原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幸福来得突然——停收注册费


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宣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再上征途——首次、变更及延续均收费


2015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明确5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事项:

首次注册费;

变更注册费;

延续注册费;

临床试验申请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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